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国际学生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和发展我院国际学生教育事业,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国际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是学院国际学生管理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下属的各二级学院;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院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规范高效、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稳步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进程。
第四条 分管副院长负责主持制定全院的国际学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细则,协调解决国际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报院长办公会、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我院国际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在分管院长领导下专门负责全院国际学生管理的政策制定、培训指导、实施监督以及工作协调。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代表学院协调与教育部国际合作司来华处、国家留学基金委来华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安徽省教育厅、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涉及国际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关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我院国际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全院各接收国际学生二级学院是学院国际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二级学院应按照与中国学生趋同化管理的目标,切实安排好本部门国际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学院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财务处、图书馆和信息化管理处等各职能部门按照趋同化管理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国际学生的事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协调工作。
第二章 国际学生类别、招生与录取
第八条 学院可以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汉语进修生。
第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和有关二级学院联合制定国际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条 学院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接受国际学生的专业应当是经教育部批准我院设置的专业。为国际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通过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我院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国际学生的具体录取标准及专业复试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有关二级学院确定。国际教育学院和有关二级学院负责国际学生入学资格审查、经济保证审核、奖学金评定、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并为国际学生办理来华留学入境签证。
第十三条 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国际学生应优先录取,根据规定,学院可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国际学生和自费国际学生;通过考核并事先征得原接受学院同意后,可接受由其他学院录取或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四条 由学院正式录取的国际学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护照和规定证件,在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学院公寓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由本人或者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向住宿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报办理住宿登记。
第三章 奖学金管理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可申请中国政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国际学生设立的中国政府奖学金,也可申请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中国和外国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征得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院同意,也可以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以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为依据,每学期按开课计划规定的课程及进度修学。国际学生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各二级学院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各二级学院应定期复审国际学生培养方案并进行必要修订。
第十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统筹安排国际学生的公共课。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高等学院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院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依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并严格遵守有关涉外规定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课程考核由任课教师决定。在同一门课程中,中外学生应采用相同的考试考核方式,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国际学生的成绩达标标准。各类在校国际学生发生学籍异动或受到奖励和处分时,各学院应及时报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按不同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信息化管理处、校医院等直属机构,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国际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确保中外学生按照平等一致的使用条件、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使用学院提供的教学设施和资源。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国际学生教学质量,校教学督导团和国际教育学院共同指导和监督各二级学院的教学工作。各二级学院应当鼓励和支持国际学生参与教学评价活动,积极征求国际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国际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训)、社会调查等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国际学生不能参加学院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时,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而缺席者,均作旷课处理。具体考勤、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等管理参照《合肥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无欠费情况,即可申请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位,学院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国际学生应尊重师长、彼此尊重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维护各国同学之间的友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不得伪造、涂改、冒用护照及签证。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自觉维护学院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有破坏公共财产、赌博、吸毒、酗酒、斗殴、性骚扰或者其它不良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当向国际学生公开学院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有计划地组织国际学生参加中国国情和文化体验活动,并与社团组织、社区积极合作,促进国际学生与社会正面良性互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允许、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经学院批准,可以在学院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院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宗教活动。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经学院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院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学院宿舍外居住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违反以上规章制度者,国际教育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减发或扣发奖学金、罚款、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甚至开除学籍处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立即回国,公费生通报其派遣单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合肥师范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