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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07日 21:19    点击:     编辑:  核稿: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规范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和损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学校领导下,统一管理全校财务工作。

统一领导主要包括: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主要包括:财权的集中管理,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集中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和部门(指处级建制),一般不设置二级财务机构,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设置的,须报学校审批。经批准成立的二级财务机构,应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其财会人员由财务处派出并实行统一管理,财会业务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包括一级和二级财务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财会人员。校内一级财务机构负责人(正、副职)的任免,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学校对外申报的经费(含专项经费)报告,均由财务处负责拟定,并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发。专项经费申报前,有关部门须向财务处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材料。校内其他部门制发的文件,凡涉及财务收支事项的须经财务处会签。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学校年度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的事业费拨款预算指标和学校各项事业收入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

第九条学校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贯彻稳健性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在优先保证人员经费和正常维持经费前提下,压缩一般性支出,向教学、科研倾斜。

第十条年度收支预算参考上一年度正常预算经费(不含专项经费)执行情况,根据本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综合因素进行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要打足,支出预算要打紧,不留硬缺口。

第十一条学校预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一级核算”。切块分配到各单位、部门的预算经费,由各单位、部门按季度向财务处提交分月用款计划,经财务处核定后执行。财务处对各单位、部门经费实行指标总额和支出项目的双重控制,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通报。

第十二条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财政拨款收入和学校事业收入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国家有关政策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的,须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他收入调增、调减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收入包括政府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务统管,确保各项收入能够及时、足额入账。

第十五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物价部门核定的各种收费由财务处直接收取,入账。特殊情况,由财务处委托有关单位、部门收取,收取后应及时上交财务处。未经财务处委托,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和坐支。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时应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批准文件。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收费必须使用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并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票据。学费、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支费用应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学校收费票据由财务处安排专人购买、保管及领发、缴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第十七条学校在保证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可利用高校的人才、科技优势和有形、无形资产等资源,向社会提供各种有偿服务(教学服务、科技服务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收活动,进一步拓宽学校资金来源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各单位、部门对外服务收入的分配,应兼顾学校、部门和个人三者利益,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

第十八条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的各项经营收入,须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年度事业支出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通过年度支出预算进行安排,财务处及有关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未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不能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对自筹基建项目和大型维修改造项目,根据学校财力情况,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立项后安排,50万元以上的经校党委会审议立项后安排。安排各项事业支出应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有利于学校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科学发展观。

第二十条各项事业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安排,贯彻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支出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和以拨代支。

第二十一条学校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离、退休生活费,临时工工资,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外聘教师课酬金等人员费用的标准制定和有关核算,由人事处归口负责,按国家统一政策和学校分配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单位、部门使用预算经费,须按规定权限审查签批。

各单位、部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用款,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院(系、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用款由党政负责人根据资金用途分别签批;院(系、部)3000元以上的各类支出须由党政负责人共同签批。

各单位、部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用款,经主要负责人签批后,须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院(系、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各类支出经党政负责人共同签批后,再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各单位、部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用款,经主要负责人签批,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院(系、部)1万元以上的各类支出经党政负责人共同签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学校20万元以上的各类支出均为大额资金支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各类支出,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主要负责人签批。50万元以上支出需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校主要负责人签批。

第二十三条各种公务招待费用,应本着“确有必要,从严掌握”的原则,严格加以控制。

第二十四条加强学校车辆使用费的日常管理,应通过公开招标,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期结算。

第二十五条基建、大中型维修项目及仪器设备、大宗物品、图书、教材等购置实行招投标管理。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实行预、决算制度;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严格按进度付款,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加强学校水、电费的日常管理。加强支出管理和控制,并做好水电费的回收工作,减少浪费。

第二十七条经济合同管理执行《合肥师范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各类科研项目资金的支出,执行国家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九条加强项目支出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非指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不能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年终决算时应向提供专项资金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年度收支报表和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接受其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各部门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支出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白条、三联单等票据不得报销列支。财务处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把关,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合法、合规性的审查。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医疗基金、住房基金等,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安徽省高等学校专用基金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层层负责、管用结合、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资产使用部门共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针对不同资产制定相应的管理目标及分类管理办法;非经营性资产以使用价值管理为主,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达到科学有效、优化配置的目标;经营性资产以价值管理为主,提高资产的经营效益,达到合法有序、保值增值的管理目标。

第三十五条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形成的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包括学校名称、著作、发明、徽章图案等,均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范使用办法,并依法加以保护。

第三十六条加强资产会计核算,完善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库、领用、保管、调拨、登记、处置等核算手续,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八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学校资金管理的目的是: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努力增收节支,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规范投融资活动,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财务运行质量。

第三十加强日常货币资金(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实行资金业务管理岗位责任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程序,明确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第四十条学校依法从事对外投资活动,同时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科学论证。学校对外投资以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计划为前提,不得动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学校货币资金等财产对合同当事人和第三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经济担保。

第四十及时清理债权、债务,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实行分别管理,严格区分债务与其他资金的界限。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实行日常清算与集中清理相结合,做到及时清理,按时结算,不长期挂帐;对应缴款项,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对建设性贷款等借入款项,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及早发挥使用效益。严格控制负债规模,防范债务风险。

 

第九章会计核算

第四十学校所有经济业务活动须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反映。所有资金收支、资产变动须取得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据以进行会计记录和计量。会计核算应规范工作程序和审批手续,健全内部稽核制度。

第四十会计核算应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做到认真、准确、及时,严格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对违法违纪的收支,会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规定拒绝受理。

第四十教苑宾馆、印刷厂等经营实体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遵守执行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金融、税收法规。

 

第十章财务报告、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四十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建立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体系与制度,切实做好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工作,保证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预算的严肃性,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十财务分析包括学校事业发展、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以及资金收支管理、使用绩效等情况分析。通过比较分析、综合分析、专题分析等方法,客观反映学校经济活动和事业发展状况。

第四十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有关部门和财务处应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内部控制规范,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授权审批制度,并对学校和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

认真执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健全和加强内部会计监督。

四十九财会人员依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使会计监督和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章财会队伍建设

第五十条各级财务机构的财会人员须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上岗,财会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十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财会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并为财会人员学习创造条件。加强财会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人员合理交流;保障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财会人员正当权利,关心财会人员待遇,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

第五十财会人员应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按照《会计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廉洁自律,恪尽职守,讲政治、讲原则、讲效率、讲奉献,自觉接受师生员工、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各单位、部门应认真执行本暂行办法,严格遵守收支各项管理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和开展创收活动。凡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学校将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五十违反本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本暂行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